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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 白条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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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条列支

2008年04月29日
 
 

问题内容:
  是否允许小金额白条在交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允许列支的金额在什么范围内?如不允许在税前列支,是否可以用交纳企业所得税后的权益(如盈余公积)进行做账处理?

回复意见:

  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据此,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按常规进行账务处理,并作为纳税调整,不可以处理到税后的权益(如盈余公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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